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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办中笔者遇到多个大陆居民境外投资设立离岸公司再“返程投资”在大陆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情形,采取上述“曲线投资”的原因可能是为了享受当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招商引(外)资的要求,原因不一而足。
离岸公司境内投资设立大陆外商投资企业往往经过了境内商委审批、外汇登记、工商设立(变更)登记、实缴资本出资等必要手续,但大陆居民境外投资去其他国家/地区设立离岸公司却往往没有履行相应的发改委备案、外汇登记等必需的个人境外投资登记手续,从外汇管理角度来说,该类外商投资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面临着历史沿革上的法律瑕疵,创始股东存在着被处以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笔者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结合类似已上市案例,整理相关实务经办心得,以供大家参考。
一、相关规定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已失效)
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五、……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九、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二、相关案例
从现有案例来看,大陆居民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公司(离岸公司),再由该公司对大陆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未来上市主体),其大多是事后补办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对于离岸公司外汇来源的主要解释大致如下:
1、向外籍或者香港地区永久居留权居民借款以及自身经营产生资金,如尤夫股份(002427)。
2、向外籍自然人、银行借款,如向日葵(300111)。
3、创始股东将海外经营积累所得借给离岸公司,如海源机械(002529)。
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一)向外籍或者香港地区永久居留权居民借款以及自身经营产生资金
案例:尤夫股份(0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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