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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Z先生,50岁,经过多年打拼,身价不菲。因早年以事业为重,中年才得一子,目前爱子小辉年仅10岁。不幸的是,孩子的母亲前年患绝症身故,Z先生想把自己积累的财富传承给儿子,即使自己将来再婚,也不影响儿子受用终生。
解决方案:年金保险组合
Z先生可以选择一款年金产品,投保人为Z先生,被保险人为儿子,受益人为儿子,每年返还的保险金可作为财富传承给儿子;若Z先生发生变故,儿子仍能继续领取保险金,不受Z先生变故的影响,保证儿子一生的生活费用。而且受益人今后还可以根据需要变更为孙子,实现财富的进一步传承。
同时,为了使更多的财富传承给儿子,Z先生还需要为自己购买高额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儿子,确保身后能给儿子留下更多的遗产。
而年金险在这里的作用就是:
(1)合法规避:保险具有免税优势,可最大限度地回避遗产税,达到节税的目的。
(2)灵活指定受益人:通过受益人的指定,可以将资产传承给指定的后代,避免身故后的争产纠分。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灵活改变受益人,从而更符合传承人后期的意愿。
(3)锁定遗产支用方式:借助年金险等险种,可以使遗产均衡地支用,避免子孙过早地将遗产挥霍干净造成生活困难。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第二条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5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第十五条规定: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不得不说,为子女留下大笔的财富,是很多父母的梦想,甚至是终身奋斗目标。但方法不当,不仅可能会造成财富的大幅缩水,甚至可能会带来子孙不睦、过度挥霍等问题,所以资产传承问题必须妥善规划。
当资产临近传承时,规划空间往往会受到很大的制度限制,所以必须尽早开始规划。同时,保险本身所具有的避税、灵活处理受益人、灵活确定传承方式等特征,使其在资产传承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使父母的资产传承目标获得更完美的呈现。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写清楚名字!人身保险中,当指定了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人死亡),受益人取得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属于被保人遗产,一般不用交纳遗产税。而当人身保险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时,身故保险金会作为被保人的遗产,此时一般认为身故保险金要交纳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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